女子游泳中心内滑倒摔骨折 馆方需要负什么责任?

时间 2023-10-05 09:3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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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游泳中心内滑倒受伤

据了解,2017年4月26日,李女士带着5个月大的宝宝到北京尼莫宝贝亲子游泳俱乐部上课。上课过程中,李女士正赶上前来上课的家长和孩子进入教室。由于人群拥挤,地面湿滑,当事人当场被挤倒。

事发后,店内一名员工上前询问其情况,并建议去望京医疗中心检查。李女士告诉店员,她需要回家把宝宝安顿好再去看医生。据李女士介绍,当时店里并没有安排员工陪她回家。当天晚上,李女士独自去医院检查,确诊左侧第八根肋骨骨折。

4月27日,该店一名销售顾问在微信上询问李女士的情况,并表示希望去她家看看。李女士心动了,婉拒了对方的要求。据李女士介绍,此后一直到7月底,该店销售顾问只在微信上问过她一次身体状况。

8月初,李女士致电店家要求退还会员费,并赔偿医药费和北京到上海的机票费。9月中旬,该店营销经理王超联系李女士,称可以退还会员费,并赔偿5000元,但李女士表示不接受。之后该店客服给李女士发来消息称王超已经离开。

9月下旬,李女士收到客服人员信息,对方称此事已转给尼莫宝贝亲子游泳俱乐部法律顾问处理。据了解,9月27日,李女士主动联系了尼莫宝贝亲子游泳俱乐部的法律顾问。对方问她有没有注意到店里的安全提示,并表示如果李女士承认自己不小心摔倒,可以考虑做一些赔偿。会员费是否可以退,法律顾问表示,李女士需要承认自己摔倒了,然后再协商。

馆方需要负什么责任?

对于本案,需要判断该场所的经营者是否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湿滑的地面上是否有安全警示,张贴的警示牌是否醒目,人群拥挤的情况下是否有安全引导等。否则会出现危险情况。

作为游泳中心的经营者,如果没有尽到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就要赔偿消费者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相应费用。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旅馆、商场、饭店、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在商场摔倒,造成顾客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承担责任,根据该条“经营者未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店方法律顾问要求李女士签署免责声明后才能继续协商接下来的赔偿事宜,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企图以赔偿为诱饵推卸责任。

最后提醒消费者,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尽快保留证据,如滑倒时周围环境的照片、与店家交涉的邮件记录、电话录音等。有足够的证据是和店家交涉的保证。

女子游泳中心发生上述滑倒骨折事件,博物馆的责任是什么?}解读完就好,希望大家都能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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