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无效 是否需要支付租赁期间房屋使用费

时间 2023-10-13 10:3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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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租赁合同无效

2016年3月2日,(乙方)与梁某(甲方,下同)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号,约定如下内容:经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促成双方达成租赁关系后,甲方将一地块出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362平方米,空地面积75.6平方米;租期自2016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17日,租金5000元/月。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支付15000元人民币作为保证金;租赁期内,甲方将原有水电设施及水电负荷提供给乙方使用。租赁期内,乙方应付清每月的水、电、垃圾、治安及因使用该房屋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租赁期内,如遇国家征地或拆迁等***行为,双方均应服从,本合同解除,任何一方均无违约行为。乙方应无条件按时迁出,甲方应返还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国家补偿中的搬迁费用归乙方所有,土地及建设费用归甲方所有;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签订后,向梁支付了1.5万元定金。

2016年1月1日,梁某与当地村委会签订《集体工业绿化用地租赁合同》号,约定梁某向村委会租赁工业区内860平方米工业绿地用于工业绿地,租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梁租下上述土地,建起厂房,租给。涉案租赁房产未依法取得房产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7年2月10日,由于相关管理部门发布了拆除涉案厂房的通知,和梁前往村委会商议搬迁事宜。2017年2月17日,相关管理部门对涉案厂房进行了拆除。

法院判决:陈某支付使用费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与承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与梁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因梁未取得涉案租赁房产即该地块上的厂房的房地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因与梁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该合同约定的定金条款无效。陈某要求梁某返还定金15000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的《租赁合同》虽为无效合同,但与梁在签订合同时,仍在明知涉案厂房为违章建筑的情况下签订租赁合同,故双方对导致涉案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双方签订合同后,实际占有并使用了梁自建的厂房。鉴于和梁均于2017年2月知道该厂房将被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拆除,梁应给予合理的搬迁时间。考虑到、梁的过错程度,本院确认于2016年3月18日至2017年1月1日期间合理占用厂房,应向梁支付该期间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综上所述,虽然涉案合同无效,但陈某仍需向阿良支付合理的占用费,占用费应参照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故要求梁返还已支付的占用费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梁应返还15300元(600元至300元各15000元)。因梁称拖欠使用费及其他电费。

律师说法:是否需要支付租赁期间房屋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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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虽然与梁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梁租赁给的厂房未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无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虽然租赁合同无效,但陈某仍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阿良支付合理的房屋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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