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 房屋押金什么情况下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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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收回押金未果诉至法院
2011年4月25日,黄、与陈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陈毅、将永安某商品房出租给黄、黄、陈自行办理相关营业执照,然后依法独立经营。租赁期限为三年,从2011年5月20日至2011年5月。黄、租下该房屋后,按合同约定支付了24万元定金。2012年4月12日,黄某与、戴某签订股东协议,共同在永安市设立xx咖啡店。各股东的股份比例分别为黄45.6%、28.3%、戴某26.1%。2013年1月23日,黄及其隐名股东退股,将其持有的45.6%的股份转让给戴。2013年1月30日,戴在永安市设立xx咖啡店。2013年4月20日,向戴某出具了一份押金单,用以证明本案押金24万元由永安市xx咖啡店原业主黄某、陈嘉支付给房东,但未出具收据。现永安市xx咖啡店老板戴某、陈嘉分别占股71.7%、28.3%,租赁合同到期时由戴某、陈嘉领回押金。租赁期限于2014年5月19日到期。由于陈嘉是房东之一,戴某要求陈毅、陈嘉、牟林、吴某按71.7%的份额追偿24万元定金中的172080元,故诉至法院判决:1。四被告返还定金172080元(24万元 71.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无权请求押金退回
驳回原告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71元(减半),由原告戴负担。
律师说法:房屋押金退回应满足什么条件
本案争议《房屋租赁合同》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根据合同履行。
原告是否有权要求四被告返还定金?根据定金的法律性质,实际交付定金的,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将定金返还承租人。但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案外人黄出具的定金的说明,不足以证明定金已实际交付。相反,被告陈嘉承认其并未实际收到定金,原告未能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被告陈嘉实际收到了定金。故本案应认定,四被告并未实际收到24万元定金,只是依据租赁合同取得了定金的权利。《房屋租赁合同》号诉讼解散或终止时,不存在返还定金的法律后果,即原告无权主张定金,其要求四被告返还定金的请求应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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