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 劳动关系》在任职工程项目时,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时间 2023-06-22 09:5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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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入职项目部,工伤后又签协议书

某建筑公司成立于1952年4月1日,具有雇主资格。其经营范围包括国内建筑安装工程及国内外招标工程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装饰工程总承包、房地产开发等。石某于2010年8月加入建筑公司荣兴云水天成项目部,担任塔吊司机。直到2013年,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4000元,按年支付。自2014年起,原告石某从事电焊工工作,直至2017年3月12日因工负伤。石某上任后接受了云水天成项目部的人工考勤。2014年开始实行指纹考勤,每月检查一次,由石某签字确认。石某称,其受伤后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补充合同(《电焊工协议书》)。该协议称,双方就聘用石某为临时焊工的期限(自2017年2月15日起生效,至2017年农历年底止)、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保护及

法官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兹确认原告石某自2010年8月起与被告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本案诉讼费用10元减半为5元,免交。

律师说法:根据事实情况,双方实际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被告建筑公司认为荣兴云水天成是其名下的工程,故淮安荣兴云水天成项目部是其公司派出的施工部门,该项目部进行的民事活动应视为被告建筑公司的行为。石某自2010年8月上任以来,按照荣兴云水天成项目部即被告建筑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以规定的方式和形式提供长期、固定的劳务服务。在此期间,石某遵守并接受了被告建筑公司上下班等考勤制度。其先后从事的塔吊司机和电焊工作是被告建筑公司工程施工业务中不可缺少的部分。而且建筑公司还为石某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按约定支付石某工资。因此,石某在工作中受被告建筑公司的管理、监督和指挥,在经济上依赖被告建筑公司。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是简单的雇佣关系。另外,从石某与被告建筑公司事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分析,完全符合并具备劳动合同的法定要件,体现了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真实意愿。故原告石某与被告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当然,并不是项目的所有员工都与公司是劳动关系,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相关法律法规:

《电焊工协议书》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名册备查。

以上是如何认定项目工程员工与公司关系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助你解决问题。对于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提前咨询合同法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面临的问题。

(《劳动法》在项目中工作,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就是这样。更多女性健康资讯,请持续关注Diu Sim女性网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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