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专利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制造并且销售是否侵犯专利先用权

时间 2023-06-22 09:5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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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制造并且销售是否侵犯专利先用权

庄是专利号为ZL93114279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命名为“宣纸印刷产品及其胶印方法”。本专利的生效日期是1995年12月30日。1993年12月15日,庄与深圳市艺术印刷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第二条款规定,许可合同包括三年内的国家独占许可和三年后的普遍实施许可。国家独家许可的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合同第五条约定,该专利申请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公司有权制止任何第三方对该授权专利技术的侵权行为,并可与庄共同通过诉讼要求侵权方赔偿。1996年4月4日,庄从被告中国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营业部购买了3354的一张小鸭子图片(以下简称《小鸭图》),认为该产品及其制作方法属于庄的专利保护范围。制造、销售该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侵犯了庄的专利权。故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诉讼费等费用。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不构成侵权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将其专利方法用于生产经营目的。但《专利法》也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出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为制造、使用作了必要准备的人,享有先用权,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其行为不视为侵权。也就是说,即使被控侵权产品《小鸭图》是在庄专利申请日之后印刷的,也不能否认被告在庄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做了必要的制造准备。相反,庄某没有证据推翻被告证明《小鸭图》是在庄某的专利申请日之前印刷的证据。因此,可以确认在庄某专利申请日1993年11月15日之前,被告已经制造了与庄某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相同或者等同的产品。另外,庄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是在普通胶印机上用普通胶印方法印刷的。因此,对于技术领域的工程技术人员来说,只要能使用普通胶印的方法在普通胶印机上印刷宣纸印刷品,用现有的胶印机印刷宣纸印刷品应该是很容易的。也就是说,本案中,被告是否超出庄某的范围继续制造,应当以被告在庄某的专利申请日之前所拥有的胶印设备的生产能力来认定。被告宣纸胶印产品均在原胶印设备上印刷,未超出原范围。因此,被告对庄独立专利权利要求1享有先用权的抗辩理由成立。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专利法》先用权的规定是从历史和技术发展的角度出发,同样的发明创造可能相继产生。《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授予最先向专利局提出合法申请的单位或个人,而对于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出同类产品或者已经做好制造准备的单位或个人,如果禁止继续制造该类产品,其前期投入将被作废,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但如果只允许拥有先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在原范围内继续其制造活动,而禁止其销售活动,那么拥有先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不仅不能保护其初期投资,还会遭受更大的损失。这从根本上违反了先用权的原则。应该说,先用权只是通过连续制造部分实现,先用权可以通过完成销售来充分体现。因此,拥有先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原范围内继续其制造的行为,以及销售根据先用权制造的相同产品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侵犯专利权。故本案中,被告的制造、销售行为不应认定为侵犯了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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