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实施涉案专利产品的生产 是否构成侵权

时间 2023-09-27 10:0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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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擅自实施涉案专利产品的生产,是否构成侵权

2010年1月13日,A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裁定:1。乙公司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20万元,乙公司、丙公司、马公司共同支付侵权费用30万元;2.B公司在与A公司签订专利许可协议之前,停止实施A公司的发明专利,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3.C公司、马公司停止销售侵犯A公司涉案专利的产品;4.本案诉讼费用由乙公司、丙公司、马公司负担。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双方确认被诉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和7记载的结构特征。由于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需要确定被诉产品是否具备涉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以及具有权利要求6所述结构的产品是否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制造。再者,如果涉案产品是新产品,本节举证责任倒置给B公司;如果不是新产品,本节举证责任属于a公司,本案专利申请经过实质审查被授予专利权,说明其具备法律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由此可以推断,甲公司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制备方法是新产品的制造方法。甲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等证据也支持了这一事实。乙公司不能提供其制造方法与本案专利方法不同的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实的诉讼后果。法院推定被诉产品是B公司使用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载方法制造的,进而推定被诉产品属于专利保护范围。判决:乙公司、马停止侵权,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专利实施费10万元。

律师说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可以用说明书和附图说明权利要求的内容。判断乙公司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其是否包含权利要求6和7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将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6和7进行对比,双方确认,除权利要求6所述制备方法的技术特征外,二者的技术特征相同。权利要求6是“一种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制成的装饰有三维孔洞的瓷砖,…”。因此,在确定本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考虑引用权利要求的特征,其实际限制作用最终应当体现在其对本独立权利要求保护主题的影响上。对于产品和专用于生产该产品的方法来说,两者在技术上是相关的,但并不意味着不能用其他方法制造该产品。从案例来看,权利要求6虽然引用了权利要求1,但并没有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的方法,权利要求1的方法也没有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6的产品结构。因此,本案的对比重点仍然是权利要求6中的产品结构和形状。鉴于双方确认产品特征相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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