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胜任工作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履行怎样的程序?

时间 2023-08-26 09:5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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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员工不胜任工作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引纠纷

吴入职某证券公司任客户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公司删除了吴某要求的工号,致使吴某无法继续正常工作。之后,吴没有继续在该公司工作。证券公司做了《关于解除与伍某劳动关系的通知》,但没有直接交付给吴本人。吴还表示,他没有收到通知。双方因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起诉至法院。吴要求证券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160元。证券公司表示,吴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法院裁判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通知义务 法院判定违法解除

法院经审理查明,证券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吴某解除劳动关系时已提前30日书面通知吴某,且未额外支付吴某一个月的工资。其行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吴27160元。

律师说法 员工不胜任工作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履行怎样的程序?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称职的,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不称职”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有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原工作;2.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但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后不能胜任工作的;3.有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4.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多付一个月工资后当天通知;5.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就本案而言,证券公司以吴某不称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供吴某不称职的证据,并提前30日向吴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或者在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当天向吴某发出通知。但某证券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上述程序,故某证券公司以吴不称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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