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能否解除购房合同

时间 2023-09-09 10:1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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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能否解除购房合同

2012年7月16日,甲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甲公司将其位于农安县和龙镇家园小区5号楼2门1602室的88.34平方米的房屋以3548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给连,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连。合同签订后,连支付首付款,剩余21万元抵押在银行。现连某已按合同约定偿还了在银行4年多的按揭贷款,并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但至今A公司仍未将房屋交付给连某,连某曾多次就此事咨询A公司。尤其是2014年以来,连多次咨询A公司售楼处朱经理,均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甲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给连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2年7月16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成置业以3548元/平方米的价格将位于农安县合隆镇程春家园小区5号楼2门1602室面积为88.34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连某,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连。合同签订后,连支付了第一笔103430.32元,剩余的21万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办理了抵押贷款,房屋同时抵押。现连某已按合同约定偿还了在银行4年多的按揭贷款,并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但到目前为止,中城地产还没有将房屋交付给连。判决:甲公司吉林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连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连某交房之日起按万分之一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止,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驳回连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抵押权效力

连与中成置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连要求解除合同。由于连已将该房屋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解除合同将侵害抵押权人的权利;原甲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本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a公司未按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连要求支付4年租金,无证据不应支持;连某要求支付银行利息,连某应在购房时支付房款,A公司延迟支付房款,已经通过支付违约金承担了违约责任,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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