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所签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 2023-09-24 09:3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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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所签合同是否有效

房地产公司A因开发资金短缺,向南京B银行申请贷款3000万元,并将南京雨花区C地块抵押。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拿到了抵押证明。在该地块抵押权期间,某房地产公司管理层作出放弃南京区域市场、回笼资金的决定,最终与D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将C地块转让给D公司,转让价格为1.2亿元。B银行得知土地转让后,提出仲裁邀请,要求确认某房地产公司与D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偿还贷款。

仲裁庭意见:合同有效

庭审中,某房地产公司还清了B银行的贷款,并支付了违约金。故判决A房地产公司与D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继续有效。因为乙银行的抵押权已经实现,乙银行会协助办理抵押手续。某房地产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说法:“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应理解为不能发生抵押物的物权变动

抵押制度属于《物权法》的范畴,《物权法》制度的价值“是利用它,而不是使它全部,即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并期待它充分利用它,以充分发挥物的效力,造福公益”。因此,抵押财产转让的意义不在于转让本身,而在于抵押财产的转让有助于抵押财产效用的发挥,通过流通实现抵押财产的保值增值,在促进个人利益增加的同时促进社会利益的提高,将抵押财产的当前使用价值与未来交换价值的利用完美结合,符合《物权法》所秉持的“物尽其用”的价值目标。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抵押物不得转让”应理解为抵押物的物权不能变动,但不影响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这项规定不应被理解为有效的强制性规范。违反该条款不会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只会影响合同能否继续履行,以及买受人能否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综上,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应支持。在买受人清偿债务并消除抵押权之前,买受人实际上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合同无法履行。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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