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是产权人 能将国有资产出租吗

时间 2023-09-12 10:1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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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企业不是产权人

某广播电视服务公司与王于2012年3月12日签订了租赁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1 .王承租该商铺三年,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租金第一年7万,每年比上年增长8%。如果不按时支付租金,广电服务公司有权取消协议。2.租赁期内的水电费由王按月支付。3.不转租。4.违约的,赔偿房屋租金的50%作为违约金。租房后,王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7万元。2013年3月12日至今的租金王一直未支付。王2013年应付租金为75600元,自2014年3月12日起每月租金为6804元。同时,王未按协议约定按月缴纳水电费。2012年、2013年,王欠水电费48144.70元。某广播电视服务公司要求王某支付其所欠的房租和水电费,但王某仍未支付。某广播电视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与王签订的租房协议:某广电服务公司收回房屋;2.王支付某广播电视服务公司2013年租金75600元,2012年、2013年水电费48144.70元。从2014年3月12日开始,每月支付租金6804元,直至解除合同,收回房屋。3.王向某广播电视服务公司支付违约金72800元。王辩称,某广电服务公司不具备本案的主体资格。本案中,某广电服务公司租用的房屋是当地广电局的办公楼,属于国有资产。某广电服务公司不是产权人,无权出租房屋,没有原告资格。

法院判决: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广播电视服务公司与王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属有效合同。广播电视服务公司是经当地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局授权经营管理出租屋的企业法人,有权出租授权经营管理的房屋。因此,某广电服务公司是本案合适的诉讼主体。王辩称某广电服务公司对该房屋无所有权,不属于法律主体,本院不予采纳。王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租赁期间的租金和水电费。王未能按期支付2013年3月12日和2014年3月12日的当年租金、水电费。经某广播电视服务公司催收,王仍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支持某广电服务公司要求解除与王某签订的租赁协议并收回房屋,以及要求王某支付拖欠租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王不愿意支付违约金,并提出即使违约,某广电服务公司起诉的违约金也过高。本案中,某广电服务公司与王约定的违约金为租金的50%,应认为过高。某广电服务公司的损失应为王逾期支付租金造成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应付未付租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王2013年应付租金75600元,利息损失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解除合同时止计算,王2014年应付租金自2013年3月12日起计算。 2014年每月6804元至本判决生效解除合同时止,利息损失自每月12日起计算至当期应付租金时止。 王欠某广播电视服务公司水电费48144.70元

本案中,某广播电视服务公司与王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承租人王未按时支付租金,属于违约行为。他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双方的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广电服务公司是否有权出租该房屋,是否为本案标的,由于当地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版权局授权某广电服务公司对出租的房屋进行管理,某广电服务公司有权出租该房屋,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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