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房屋所有权人追认 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时间 2023-09-03 09:4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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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房屋所有权人追认,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孙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协议,将梅园小区西大山19号临街1号、2号、3号商铺交付给孙,并支付违约金144万元。陆、共同开发的美苑小区,是以农安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发的,在孙康宁医院西侧,有一个价值2900万元的水果窖。2014年7月22日,与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2900万元购买孙所有的果核,其中约定以现金支付2756万元,其余144万元由、以成本价出售给孙的400平方米一层商业网点,并出具购买商业网点房屋的收据。网点楼位于国窖西南角19号楼西南角(南临兴隆路,西临民益街),东距西大山400平米至一楼(该小区已开发为周放梅园小区西大山街1号、2号、3号门店)。合同签订后,已按约定向孙支付现金2756万元。然而,在这座400平方米的建筑竣工验收后,陈某推迟了交付,并且没有出具购买该建筑的收据。孙认为,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了所购房屋的位置和面积,并约定了违约金。陈某延迟交货已经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2014年与陈某孙谋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为待生效合同。孙谋要求交付的第一、二、三套上门房屋的业主是农安县荣安房地产公司,而非陈某所有的房产。他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需要业主追认,故陈某无权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孙谋,陈某属于无权处分人。本协议是一份有效期待定的合同。与陈某孙谋签订的房屋土地转让协议复印件;与、陆、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承认欠孙家的土地出让金没有还。证据1、证据3可以证明与孙的土地转让是真实的,欠孙土地出让金。一三条证据得到了证实和记录。证据2未被确认。综上所述,孙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协议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驳回孙的诉讼请求如下:3360。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买卖合同的效力

2013年7月26日,孙与签订房屋及土地转让协议。合同约定,孙自愿将位于农安县南关村的南郊农业食品渔业有限公司21435平方米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以2900万元转让给。合同签订后,已向孙支付现金2756万元,并于2014年8月15日再次向孙出具借条。虽然与陈某的孙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陈某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权处分该房屋,不能达到买卖该房屋的目的。他虽然与陈某的孙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陈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权处分房屋,不能达到买卖房屋的目的;孙提出三人合伙经营,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三人是合伙人,和否认合伙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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