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避限购政策,借名购房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律】为规避限购政策,借名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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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为规避限购政策,借名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2014年6月,王某与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宋某购买王某名下商品房一套,交易价格为400万元。同时,双方签署了《补充协议》。因宋不具备在京购买房产的资格,双方约定王在收到首付款后协助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房价上涨较多后,王提起诉讼,以宋不具备购房资格为由,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合议庭意见: 《房屋买卖协议》 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驳回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第5项,《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在实际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前提下,借名形成的购房合同确实是规避限购政策而签订的合同。但不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不损害国家、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目的不违法,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多违反国务院北京市人民***颁布的限购政策。因此,认定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这样的合同应该是有效的。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如果宋没有购房资格,王可以选择另行出售。宋是否具有购房资格与合同效力无关。《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王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没有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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