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高价转卖购房合同 是否属欺诈行为

时间 2023-08-21 10:0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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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擅自高价转卖购房合同,是否属欺诈行为

王某称,1993年3月,可可将A公司代其弟陆二开发建设的位于贵阳市路的建筑面积为130.33平方米的商品房预购后,以364924元的价款转卖给王某。王共支付购房款303043元。经甲公司房产部、可可、王某同意,将原合同中买方陆二的姓名变更为唐中华(西丰粮油公司代表)。可可在代理权范围内将房屋转售给王的行为有效。为维护王某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与A公司之间的预售商品房转售合同有效;第三人陆二将王购买的贵阳市路华兴新村的经营场所退还给王;或者判令A公司赔偿王相同位置和面积的营业用房。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为无效

1991年3月13日,第三人陆二与A公司签订合同,预购贵阳市何群路华兴新村8栋8单元1-3室营业用房。合同公证后,第三人陆二委托其表妹可可代为履行合同,并将总价195495元人民币从新加坡分期寄给可可。陆共支付A公司人民币102814元。1993年3月,王通过他人介绍,以唐中华的名义从可可处购买了该房屋。双方约定房款共计364924元,加上公证费400元,共计365324元。田蜜和唐中华,经A公司房产部同意,划掉了原合同中陆儿的名字,改为唐中华,A公司加盖公章。王将购房款102814元交给可可,可可将付款人陆二的付款收据及变更后的购房合同交给王。1993年4月9日,王又送给可可16.5万元。同年5月13日,王将房款92681元支付给A公司,A公司仍出具有付款人陆二的收条。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转卖合同是否有效

Coco擅自将购房合同高价转卖,属于欺诈行为,由此引起的民事责任依法由Coco承担。田蜜代理陆二履行购房合同,未经陆二同意,涂改公证后的合同文本,高价转卖给王喜凤县粮油公司牟利,属于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可可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应属无效。转让合同无效的,甲公司作为转让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在庭审中,A公司表示,其在同意Coco转让合同时,要求转售双方对转售合同进行重新公证。而A公司在转让合同上盖章没有公信,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王要求第三人陆二返还无效合同所涉房屋,以及要求甲公司另安排同地段同面积商品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转让合同与原合同所指标的物相同,原合同已被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并已履行完毕,而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王要求按无效合同内容履行的请求无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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