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购房合同不付款,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关系』签完购房合同不付款,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最近有朋友问《『签完购房合同不付款,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关系』签完购房合同不付款,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今天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下!
案例简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款未到账
原告是阿鲁科尔沁旗新农村棚改一期工程4号楼、5号楼(农心雅居B区)的建设单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2016年6月13日,原告法定代表人郭与张某签订了《土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郭将西山寒亭文化园民俗旅游社区服务中心13栋别墅的土木工程承包给张某,开工日期为2016年6月13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8月15日。郭将在雅居B座4号楼最西端单元一楼西侧拥有一户一车库两个仓库。2016年7月11日,张某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将XX旗西侧的一栋住宅楼及一间仓库出售给被告,总价为31.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5万,2016年7月12日支付15万。剩下的115000元将由开发商支付该建筑的所有手续和官方税收。2016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内蒙古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东XX旗新农村棚改一期5号楼4单元102室的房屋出售给被告,被告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总房款189594元。如被告未按约定日期付款,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每日应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日,原告为被告开具了01-131号仓库货款收据。现原告认可张出售给被告的房屋及仓库价款共计31.5万元,被告已支付21.5万元,剩余购房款10万元。被告至今未支付给原告。
法官判决:解除合同
解除原告赤峰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益于2016年10月13日签订的《内蒙古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林虎负担。
律师说法: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自己义务
张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内蒙古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虽然张在将涉案建筑物出售给被告时并未取得处分权,但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已得到原告追认,涉案建筑物及仓库的总价款被认定为31.5万元。被告已支付21.5万元,剩余购房款10万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履行。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因此,本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同解除后,被告的购房款可以另行主张。被告辩称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多付了购房款,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相关法律法规:
第93条第(2)款: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解除条件满足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以上是购房合同签订后能否不付款解除合同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你解决你的问题。对于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提前咨询合同法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面临的问题。
以上{「如果你签约后不付款,你可以终止合同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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