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合同属于什么合同>借名购房合同,能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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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借名购房合同,能否履行
2014年6月,王某与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宋某购买王某名下商品房一套,交易价格为400万元。同时,双方签署了《补充协议》。因宋不具备在京购买房产的资格,双方约定王在收到首付款后协助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房价上涨较多后,王提起诉讼,以宋不具备购房资格为由,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宋提起反诉,要求王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号。
合议庭意见: 《房屋买卖协议》 解除
判决双方签字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驳回反诉原告宋某的全部反诉。
律师说法: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条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第5项,《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在实际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前提下,借名形成的购房合同确实是为规避限购政策而签订的合同,但不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目的不违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应该是有效的。王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没有根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撤销权有以下几种情形:1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2.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3.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合同能履行吗?首先,本案不存在不可抗力;其次,本案中,合同无法履行,不是基于任何一方的意愿,而是因为合同规避了住房限购政策,无论双方是否有履行意愿,合同都无法履行。因此,只能应用第5项中规定的其他情况。第5项是一个包罗万象的条款,包括了第1项到第4项没有包括的所有情况。《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签订规避住房限购政策的合同,无疑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因此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法可以解除此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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