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影响]是否侵权商标在先权与商标影响范围是否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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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是否侵权商标在先权与商标影响范围是否有关
自2002年8月起,A公司生产的蛋糕、面包、月饼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安徽省质量检验协会及合肥市有关部门授予多项荣誉证书。2008年12月,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采蝶轩服务公司在“销售(为他人)”中使用的采蝶轩服务商标为安徽省著名商标。梁某、陆某诉至合肥中院,请求判令采蝶轩集团公司、采蝶轩服务公司、巴利甜食品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梁某、陆某享有的彩蝶轩文字、图片、蝴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立即拆除和销毁任何宣传材料,如标志、招牌、海报、广告牌等。以及带有“彩蝶轩文字和图片,蝴蝶”的产品包装;3.向梁、陆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及停止侵权的合理费用44511元。
法院判决:不构成相同或类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陆某在本案中主张在第30类、第43类(原42类)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有“采用蝶轩文字”、“采用蝶轩文字及图片”、“蝴蝶图形”等8个商标,并提供了商标注册证及取得或衍生取得上述商标权的证明原件,均真实合法。注册商标第1328994号和第1344787号: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具有侵权行为
2004年11月14日以后取得的6件核准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与三家公司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相似,与本案有关。梁某、陆某的商标最早于2004年11月注册。采蝶轩集团公司的前身A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成立后,它使用彩蝶轩这个名字,不断生产和销售面包,蛋糕和其他食品。与本案相比,梁某、陆某取得涉案商品的商标权,采蝶轩集团公司先将采蝶轩的标识作为非注册商标使用。在此前提下,采蝶轩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产品生产者,联合与其有一定关系的采蝶轩服务公司、巴利甜食品公司,对产品上标识中的成分进行组合或拆分,主观上没有过错。梁某、陆某的商标、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糕点、面包等烘焙食品的生产和销售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主要局限于珠三角部分地区。采蝶轩集团公司的前身A公司和采蝶轩集团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在持续使用“采蝶轩”标识,业务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采蝶轩集团公司采蝶轩商标在合肥地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最初是由其创造的,而梁某、陆某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使用和影响力并未延伸至合肥地区。因此,三家公司将“采蝶轩”标识作为商品商标使用,并未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综上,采蝶轩集团有限公司将该标识作为商品商标使用,未侵犯涉案的梁某、陆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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