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带交通工具的配送员与电子商务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很多朋友对自带交通工具的配送员和电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感兴趣。)如果你有疑问,那就从Diu Sim女网的故事来说吧!
在案情简介:自带交通工具的配送员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某电子商务公司是从事生鲜食品销售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农产品种植、农产品配送、普通货物运输等。唐等7人经他人介绍,为公司承担订单配送任务。公司管理人员通过微信将订单配送任务分配给配送员,唐等7人有事可以拒绝订单。接到订单配送任务的配送员必须在第二天早上自己驾驶车辆到固定的取货点取货,或者委托他人代为配送。公司没有送货人员的考勤登记制度。接单后,配送员需要自己联系消费者,具体约定配送时间和路线。公司对送货时间的要求是,如果送货人员收到货物后第一天没有完成送货,第二天可以继续送货。订单送达后,配送员无需回公司接受工作安排,配送员可自行安排事务。对于配送过程中造成的蔬菜损失,配送员应按照价格向消费者或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配送过程中,配送员驾驶的车辆均为自己提供,车辆的油费、停车费、通行费修理费、保险费均由配送员自行承担。公司根据订单的不同发货区域,以每列车180元以上的价格进行月度累计结算。唐某等7人未与该公司订立任何书面协议。此外,唐等7人同时在另一家物流储运公司从事订单配送。2016年8月3日后,该公司停止向唐等7人发放订单,唐等7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驳回了唐等七人的仲裁请求。
理由:劳动者只需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分配任务,在该期限内是否工作或休息一定时间由劳动者决定;同时劳动者不受公司考勤的管理和限制,双方强调劳动成果的交付;同时,该劳动者在另一家物流公司从事订单配送工作。综合上述因素,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缺乏本质特征,更符合合同关系的特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综合考虑,自带交通工具的配送员与单位之间可能存在合同关系。
在中国,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运输和物流等附属行业的快速发展,导致劳动提供者和成果接受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有些模糊,这给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了新的挑战。传统的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主要在主体资格合法性、从属关系、组织和报酬四个方面,其中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关系的本质特征。合同关系是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其关注的是工作结果而不是工作本身的过程。区分合同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确定双方是否是从属关系,即人格从属、经济从属和组织从属。最重要的是看劳动者是否在一些单位的指挥和监督下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包括唐在内的七个人只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分配任务。在一定时间内是否工作或休息由申请人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1。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的劳动者;(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租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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