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村委会相互关系由什么规定]居委会、村委会与其成员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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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街道工人被解雇,并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孙是某街道下居委会党支部委员。2017年10月,孙因违纪被居民代表大会免去相应职务。孙认为罢免结果对自己不公平,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撤销居民代表大会的罢免决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属于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
理由:孙与村委会不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街头工作者的非劳动关系
本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本案能否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换句话说,像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这样的组织是否与其成员形成劳动关系?
众所周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争议,这就需要争议双方满足法定的身份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劳动合同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居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成员由本居住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代表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生活补贴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或者上级人民***规定和分配。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规定,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不脱离生产的可以给予适当补贴。从这个角度来看,居委会、村委会几乎不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其成员的收入是一种补贴,与一般工资不相符;与成员组织的关系有点类似于业主委员会与其成员的关系。因此,他们之间的关系不应视为劳动关系。北京的司法实践也是这样认可的。
那么,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与其专职工作者是什么关系呢?比如雇佣专职保安、清洁工、厨师等人员。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主要争议在于居委会和村委会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实践中,居委会、村委会不能在社保机构开户缴纳社保。如果被认定为用人单位,社保关系就无法办理。所以,作为一般的雇佣关系(类似于家庭雇工)恐怕更合适。如果想为员工提供保障,也可以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外包的方式雇佣,由正规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他们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处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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