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主任收受他人购物卡 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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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村委会主任收受他人购物卡
2006年至2012年中秋、春节期间,被告人邱某利用担任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2次非法收受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购物卡12张。每张购物卡价值人民币500元,总价值人民币6000元。
法院判决:不认为是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成立,不予受理。原因是被告人邱某虽然收受了被告人购物卡6000元,但却是罗某在6年内分12次给予的,不仅是因为他要求被告人邱某作为村主任给予照顾,更是因为他感谢被告人邱某帮助其公司管理维护变压器。证人罗的证言与被告人邱的供述相互印证。因此,被告人邱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应当认定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律师观点:是否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司、企业等单位的人员接受亲友一般礼节性馈赠,但不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利益的,不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
本案中,虽然邱某收受了6000元的购物卡,但罗某将购物卡送给村主任邱某,一方面是为了请被告人邱某作为村主任关照,另一方面是为了感谢被告人邱某帮助其公司管理维护变压器。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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