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出租土地有效吗》村委会有权力出租本村使用的自然资源吗?

时间 2023-08-06 09:3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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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村民转租租赁的集体土地,被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2013年4月28日,某县自然村征服集团与张三签订《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合同,张三将征服集团的蔡溪码头“杰西码头至闽江船厂”土地全部出租。合同签订后,张三从未使用过租赁的房屋。2015年9月15日,张三与齐富公司签订《农村集体土地租赁(转租)合同》将租赁土地转租给齐富公司。双方约定租赁用途为堆沙、加工、生产、转运,租金为120万元。祈福公司实际支付了80万元的初始租金。因征服组村民阻挠齐富公司生产加工,齐富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张三签订的《农村集体土地租赁(转租)合同》无效;张某退还齐富公司支付的租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确认转租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区域属于滩涂性质,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因此,征服集团将土地出租给张三,张三再转租给祈福公司的行为应属无效。故判决齐富公司与张三签订的《农村集体土地租赁(转租)合同》无效;张将80万元租金退还齐富公司。

律师说法:'s国有资源禁止生产经营。

1.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2.国有滩涂,附近村民在河流枯水期“习惯使用”的滩涂,只要不对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有关部门往往不会严格禁止。但如果将滩涂用于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威胁防洪、供水和生态安全,则为法律所不允许。

本案中,齐富公司通过转租的方式将本案滩涂“出租”,然后进行砂石破碎加工活动,产生大量噪声和粉尘污染,对水环境和安全造成危害。人民法院确认争议土地为国有滩涂,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判决双方在国有滩涂上的合同无效,停止在国有滩涂上的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国有自然资源,维护闽江岸线生态功能和河道通航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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