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效力认定』如何认定土地转让是否有效

时间 2023-08-29 10:0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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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认定土地转让是否有效

边某与付某于2003年12月30日完成《土地申请流转表》,约定边某将4.6亩土地流转给边某,边某负责全部义务工作,由东辽县依云村村委会审批盖章。2004年1月19日,在担保人龚长城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4.6亩责任田转让合同、5亩小块地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土地出让金分别为2300.00元、3000.00元,房款1000.00元,共计6300.00元,并有某子出具的收据。只有那4.6亩地有粮食直补,那4.6亩地一直是付的。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土地转让有效

边某与付某填写了土地转让申请书,其中明确约定边某将4.6亩土地转让给边某,边某仍负责村上指定的全部义务工作。该申请经用人单位东辽县依云村委会批准,并加盖公章。之后双方签订流转合同,边某收取流转费用,并在土地管理证明上注明流转土地面积。边某既没有退出承包土地的义务,也没有与发包方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某方对涉案的4.6亩土地的权利义务并未终止。虽然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但实际上是转包。边以国家农村土地政策发生变化为由,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显失公平,要求增加承包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还有13年(2016年至2028年,含2016年和2028年)的土地出让未履行。如果继续履行协商一致的价格,双方利益将严重失衡。根据公平原则,将边某与付某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的土地承包费从2016年至2028年每亩每年增加200元,共计11960.00元(剩余年限为13。判断:1。将原告边某与被告付某签订的涉案土地4.6亩承包费增加1196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共13年。被告付某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该款项支付给原告边某。2.驳回原告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80.00元,被告交纳99元,原告交纳2481.00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土地转让还是土地转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经承包方申请,发包方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原土地流转后,承包关系自动终止,原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丧失。本案中,2003年12月30日,边某、付某向东辽县安石镇依云村委会申请土地流转,村委会在土地流转申请表上盖章同意。2004年1月,边某与付某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因卞某不认识字,儿子卞玉刚代签。庭审中,边某承认签订了合同,并带着付某到转让的土地上确认了转让土地的位置。这样就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合同后,付某向边某支付土地出让金,边某将土地交给付某。2004年至2007年,付某将获得的4.6亩直补款已支付了该村的集资款和修路款。边某转让的土地虽未重新为付某登记,但边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土地面积已由16.15亩减少4.6亩至11.55亩,并在承包土地登记表上标注了“4.6亩由六组缴纳”。傅某的户口可以证明其为农村户口,符合转让土地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而边某是4.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多年在外务工,仍有11.55亩土地,符合转让土地出让人的主体资格。一方提出缴纳非农村户口,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以上事实足以证明边某与付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转让合同的形式要件,4.6亩土地转让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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