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 什么是“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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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骗取贷款
为申请贷款,周向房地产管理处提供虚假的房屋建筑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并在该处办理了5套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周某提供虚假的买卖合同,编造虚假的借款用途进行购房。2014年12月29日,他以某公司名义向某商业银行贷款2300万元,并以从房地产管理所取得的房产证上载明的5套房产作为抵押,贷款期限为3年。贷款后用于偿还个人及他人债务。
法院判决:构成骗取贷款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2300万元,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周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负责人。对后果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检察机关指控某公司和周犯骗取贷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庭支持他们。周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什么是“其他严重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规定:“凡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采取欺骗手段,致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骗取贷款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通常是指行为人多次诈骗金融机构,或者因诈骗被处罚后又诈骗金融机构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是骗取银行的贷款数额不大,或者案发前或者案发后立即归还了贷款。
本案中,某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通过骗取房产证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了巨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触犯了骗取贷款罪。周作为某公司的负责人,对后果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也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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