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约定土地性质为出让实为划拨,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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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约定土地性质为出让实为划拨,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王某称,2004年3月19日,原公司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向A公司购买青山花园8号楼2单元8层B室,房屋所在地块为出让土地,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合同签订后,王按合同约定付清房款,并于2005年7月26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甲公司通知王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后,王了解到该房屋所在地块的性质仍为划拨土地而非出让土地。王认为,原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应遵守该合同,使取得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故将王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根据A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案涉案房屋为安居工程,其土地性质也为划拨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人订立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的,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起诉前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该合同视为有效。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合同效力是否受影响
那么,本案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首先,本案中,王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A公司对土地性质的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在王起诉前,土地使用权性质仍为划拨。因此,合同中将征地方式描述为“出让”的条款是无效的,但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其次,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改变必须经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综上,王请求判令甲公司为王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并将土地使用权证相关文件交付王。A公司的案子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对于A公司来说,房屋已经交付给王,王也已经实现了对房屋的占有。王请求A公司对该房屋进行产权登记的权利具有物权属性。
最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不应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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