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退伙时出具借条 如何认定其法律性质

时间 2023-10-18 09:3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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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合伙人退伙时出具借条行为的性质

原告彭与被告聂有亲属关系。2012年9月22日,原告牟鹏与被告聂某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书》的合同。之后双方共同经营挖掘机业务,分期购买二手挖掘机一台、宽体货车一辆。后因未按时向挖掘机公司偿还分期付款,挖掘机和宽体货车被挖掘机公司收回。在合伙经营期间,原告彭与被告聂有多次经济往来。2013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聂某口头约定退伙,被告聂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今借现金35万元,于明年7月30日前还清。借款人:聂某。”欠条开出后,被告聂某未能向原告付款,导致诉讼。

法院判决:合伙人退伙时出具借条的行为系由合伙关系转为民间借贷关系

2013年10月17日,被告聂某向原告牟鹏出具借条。原告牟鹏与被告聂某签订协议,共同投资挖掘机业务,双方为合伙关系。2013年10月17日,原告牟鹏与被告聂某口头约定退伙,被告聂某向原告牟鹏出具借条。借据的实质是合伙期间双方对合伙财产、债权债务的最终清算,具有合同性质。被告聂某虽否认口头约定退伙,但其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对原告牟鹏退伙及合伙和解的认可。借条是被告人聂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意思是双方将前期合伙投入的资金转为借款,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故被告聂某应按借条内容履行偿还欠款35万元的义务。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合伙人退伙时出具借条的性质?

退伙是指原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抽逃出资,退出合伙企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退还方式,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用货币或者实物退还。”可见,原合伙人退货时,应返还其占有的财产。具体份额和方式可由双方协商。

就本案而言,合伙企业终止后合伙人出具的借条,实质上是双方对合伙期间合伙企业财产、债权债务的最终清偿和退还,具有合同性质。借据是双方自愿调整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确认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合伙人退伙时出具借条,直接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变更为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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