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反悔》劳动者签订解除补偿协议后能反悔吗?

时间 2023-07-18 10:0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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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的工人在签署了终止补偿协议后不能随意反悔。

张(化名)于2003年3月开始在某公司工作,双方于2011年4月1日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底,因公司厂区拆迁,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此,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一次性支付张赔偿费用共计27812.52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约定双方不再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后来,张反悔,认为这份协议中的赔偿金额只是计算工龄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并没有对《劳动法》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任何赔偿。内容明显不公平。故张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2003年至2013年12月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未支付的养老保险金、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等共计176080元。

拒绝了张的请求。

理由:张某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明确表示公司将一次性支付张某各项补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签订协议后,公司支付了相关款项,张某也收取了。该协议合法有效,张无权主张其他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员工在签订了离职补偿协议后,不能随意反悔。

员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应当具有相当的判断能力,应当知道并应当承担其签名可能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因此,员工在签署重要文件前,应明确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签署的法律后果。如果在与公司解除合同时确实存在明显显失公平的情况,他们要注意保留证据,有助于日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张某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明确约定公司一次性向张某支付全部赔偿费用共计27812.52元,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各项赔偿费用。自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纠纷。签订上述协议后,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张某支付了上述款项,张某也收到了。本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是有效的、不可撤销的或可解除的。

律师说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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