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土地被征用 户口迁出的村民也能得到征地补偿款

时间 2023-07-06 10:28金融资讯

今天给你带来农村承包地,户口迁出的村民,也能拿到征地补偿款。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就带你去看看吧!

案情介绍:农村承包土地被征用的村民要求征地补偿。

1996年1月5日,李代表其家庭4名成员,以村民(其姓氏为农业户口)的身份,与幸福村1组签订农业承包合同,承包该组村民所有的旱地1.16亩、水田0.38亩,共计1.54亩。1998年12月31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确认农业承包关系。2002年1月21日,李一家搬到外地居住,户口也转为非农业户口。李家迁出后,幸福村一组将原来李家承包的土地调整给其他村民。2012年7月23日,如意食品公司与幸福村委会签订《土地征用协议》号,征用李家原承包土地1.16亩等旱地69.8亩,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款、青苗补偿费。村委会把补偿款按比例分给了被征地的村民,没有分给李一家。2012年7月24日,李将家里的户口从外地迁回幸福村,户口类别仍为非农户口。2013年3月11日,李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返还补偿款。

支持李诉求的村委会应返还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李家在幸福村1组承包了土地,承包期至2028年12月31日。承包期内,李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依法受到保护。2002年1月22日至7月24日期间,李家的户口虽然搬离了幸福村,变成了非农户口,但并没有迁到一个分城市,而是迁到了一个小城镇。在此期间,李家承包的土地应当根据其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旱地在征用前已经转让给其他村民,这种做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受到法律保护。支持李的诉求,村委会应返还赔偿金。

法院判决:农村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法定条件迁出户口的村民可以获得征地补偿。

1.在土地承包经营期内,个体承包经营者之间的土地调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人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和县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定居的,按照承包方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定居的,根据承包方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成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的耕地、草地归发包方。承包方逾期不还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在承包期内,当承包方归还承包土地或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承包方有权就其在承包土地上的投资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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