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侵占他人土地建房)对私占用国有土地建房不认真查处,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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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s未严肃查处私占国有土地建房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2010年至2011年10月,赵在担任某县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中队长期间,某镇粮食购销公司在国有划拨土地上私自建设商品房并对外销售。赵在查处所辖粮食购销公司土地违法行为时,未依法没收应予以没收的5层商品房,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78.02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不认真履行查处非法占用国有土地的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律师说法:'s未严肃查处私占国有土地建房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故意超越职权,不作出或者违反法定决定,处理自己无权决定或者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被侵占,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越职权,破坏了国家机关的一项具体工作,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从而危及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客体可以是公共财产,也可以是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根据刑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赵某某是某县国管局执法监察大队中队长,身份是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赵某某未认真查处某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在国有划拨土地上私自建设商品房的违法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办理公务。赵的行为最终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78.02万元,属国家重大财产损失。赵的行为完全符合滥用职权罪的行为特征。同时,在认定赵的行为涉及滥用职权时,还应当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身份准备证明、土地执法案卷、票据、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土地房地产评估报告、讯问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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