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个人档案】劳动者在重病期间人事档案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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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重病期间人事档案怎么维权?
案例介绍:人事档案被转回地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赵与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在2003年9月第一次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3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岗位为部门编辑。2007年3月,赵因病无法正常工作,便打电话请了病假,随后前往英国治疗。由于反复发作,他不能再工作了。期间,我多次以书面和口头形式向电视台领导请假。2009年7月,电视台突然停发工资。因为生病,长期在国外治疗,无法回国寻求电视台的权利。同时,赵与电视台签订的聘用合同于2012年8月到期,电视台未尽到告知赵是否续签的义务。直到2016年10月,赵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时,才发现电视台已于2010年2月26日登报解除其人事关系,赵的档案已调回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请求对双方2003年9月至2016年10月的人事关系进行仲裁,要求支付2009年7月至2016年10月的拖欠工资。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驳回了赵的仲裁请求。
根据裁判结果:劳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法释〔2013〕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应予认可。事业单位与职工发生人事争议的仲裁期限是职工应当自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
争议的焦点是赵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是否超过期限。电视台辩称,赵原是电视台的在职人员,双方签订了10年的劳动合同。自2007年起,赵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连续多年旷工。2009年7月,公司根据聘用合同及公司相关规定,作出停发其工资并与其解除聘用关系的决定,合理合法,并无不当。同时,该电视台指出,赵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针对电视台的说法,赵主张出国就医,请病假,电视台领导是知情的。针对电视台仲裁时效的抗辩,赵表示,2016年10月办理退休手续时才知道人事关系解除,时效应从此时算起。2016年12月提出的仲裁申请未超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但赵未能证明其履行了请假手续,导致旷工。故仲裁委未采纳赵关于电视台未尽到告知义务的主张。仲裁委认为,双方发生人事争议的起始时间自公告生效之日(2012年4月26日)起计算。鉴于赵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能举证证明诉讼时效的中止或中断,仲裁委采纳了电视台主张赵某申请仲裁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对赵某提出的拖欠2009年7月至2016年10月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建议劳动者在人事争议、劳动争议有效期一年内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权益,否则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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