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经营中自行改变商标 是否有效
很多朋友都有疑问(实际操作中自己改商标是否有效),那么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就来说说吧!
案情简介:实际经营中自行改变商标,是否有效
商标局受理了A公司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的撤销“辣椒粉、调味酱油、咖喱粉(调味品)、香兰素(香草替代品)、味精、鸡精(调味品)、芥末”复审商标注册的申请,经审查,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第Y000548号商标撤销决定。该决定认为,C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A公司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C公司不服被诉决定,依法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称:有案可查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市场上同时存在销售和广告行为,故复审期间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是公开、真实、合法的。综上,被诉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中复审商标为汉字“厨味”。C公司提交的《委托加工合同》显示,在审查期间,C公司与B公司就委托加工达成协议,约定待加工的品种、规格为厨房味道鲜美的鸡粉。《购销合同》显示,在审查期间,C公司与D公司就铁罐供货达成协议,约定产品名称为鸡粉,厨房味道鲜美。相关收据的签发日期均在审查期间,产品名称和规格均为鸡肉粉,厨房味道鲜美。C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辣椒粉、调味酱油、咖喱粉(调味料)、香兰素(香草替代品)、味精、鸡精(调味料)、芥末中使用时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即不足以证明复审期间复审商标在辣椒粉、调味酱油、咖喱粉(调味料)、香兰素(香草替代品)中使用。C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是否视为注册商标的有效使用
商标的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单据上,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审理涉及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时,应当正确判断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实际使用。商标所有人有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意思表示,并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未能实际使用或者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可以认定为正当。但是,如果对注册商标没有实际使用,只有转让或者许可的行为,或者只有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告或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声明等。不应该认为是实际使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撤销,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与该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或者禁止范围不同。一般来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比注册商标的范围小。“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被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也应当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不得自行变更注册商标。在实际操作中,擅自变更商标标识或者存在其他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导致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比发生显著变化的,该行为不能认定为使用注册商标。
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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