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债务人死亡 债务并不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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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债务未清偿完债务人死亡
孙某某与张某某原是夫妻。他们结婚了,有两个儿子,即孙嘉和孙怡。孙某某于2011年自杀,生前在某初中后勤部门工作。自杀前一年,孙某某以办厂、资金周转、企业经营、生活需要等各种名义,向周边村民和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数十笔,共计200余万元,其中不乏村民多年积攒的“养老钱”。在承诺还款期限到期,还款无望时,孙自杀,200多万借款本金下落不明。人找张某某借款,张某某、孙毅均表示,孙生前不继承孙的遗产,不承担其债务。他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债务并未因债务人死亡而消灭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的,由未亡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法院认为,孙某某的借款发生在与张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某某对孙某某生前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孙A、孙B自愿放弃对孙某某遗产的继承,对孙某某生前借款不负责任。
律师分析:债务人死亡后债务由谁偿还?
债务人死后债务是否应该由子女偿还?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遗产超过实际价值的部分,由继承人自愿偿还。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责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现在,在一些人的头脑中,还存在着“父与子偿清债务”的观念。例如,在法院审理的上述系列案件中,有村民认为孙的两个儿子和孙毅应在孙生前偿还其借款。事实上,由于孙嘉和孙怡放弃继承债务人的遗产,孙嘉和孙怡不必承担债务人的债务。
债务人死亡后,其债务应由配偶偿还吗?《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在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以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债务人死亡时仍与张某某结婚,张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某的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即未分享孙某某借款带来的利益,故仍应承担偿债责任。更多合同问题,请咨询Fabon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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