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逾期付款造成风险 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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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二手房逾期付款造成风险,应由谁承担
姚某称,2011年8月5日,其以62万元的价格从第二被告处购买平湖市当湖街道赤海小区26栋2单元501室房屋,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向第二被告支付定金8万元。此后,于2011年9月1日、2011年12月15日、2012年3月5日分别给付二被告20万元、10万元、1万元。然而,2012年7月下旬,两被告擅自将约定的房屋出租给外人。2012年8月初,两名妇女在房子里被外人残忍杀害并肢解。随后,要求解除原被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两被告返还购房款39万元。
法院判决:应当由被告承担相应风险
本案争议房屋尚未交付。被告认为,由于延期付款导致房屋不能及时交付,因此通过出租房屋减少了损失,故合同约定的付款交付期限届满后争议房屋的风险应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确实给二被告造成损失的,可以在处分争议房屋前通过催告或诉讼方式解决。现在,第二被告在未告知、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将争议房屋出租给他人,其对争议房屋的处置必然增加房屋出现各种风险的可能性。争议房屋内的命案虽属意外,但属于二被告租房引发的风险事件。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房屋转让合同签订并交付定金后,支付给二被告的房款为延期付款,两被告均未提出异议,属于延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故第二被告以延期付款为由认为杀人风险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由第二被告承担房屋出租产生的相应风险。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由于二被告的出租行为,房屋转让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尚未交付,其状况在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已经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正常居住,房屋价值贬值。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终止后,合同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房屋转让合同的约定,购房尾款第二次支付时间为2011年9月25日,但该时间到期后购房款仍未支付至约定金额。虽辩称二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房屋存在抵押贷款,事后要求二被告还清银行贷款,再支付剩余购房款,但上述情况无证据证明;退一步说,即使本案争议房屋存在抵押贷款,也不能证明这种情况会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只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余款,两被告就可以还清贷款。为办理过户手续,延迟付款的行为与被告延迟交房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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