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损害 发包人与雇主应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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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劳动者受损害,发包人被一同告上法庭
2014年6月22日,小吴将其房屋承包给小王、小李(两人均为私人手艺人,无建筑施工资质),并订立了合同。合同内容为:小吴将其房屋以无材料承包(保洁)的方式承包给小王、小李。基础部分单价120元/m3,主体部分按板的平方计价,单价278元/m2。主体首层高4.2m(半框架),二三层高3-4m。浇捣首层现浇板,支付首层及基础部分工程造价的80%,浇捣三层现浇板,支付主体工程造价的80%,其余待招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签订合同后,小王和小李聘请小安负责建筑地基的施工。在小安打工扛水泥之前,小吴在准备材料、堆水泥的时候,先用圆木垫好地面(防潮),然后把水泥按立方体形状堆在圆木上。2014年6月28日,小安在搬运第四包水泥时,水泥堆上的水泥掉了下来,砸伤了小安的左小腿。先后向小李、小王、雇主小吴索赔。为获得赔偿,协商未果后,小安将雇主小吴和雇主小王、小李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经查上述情况属实,法院判决被告小吴、用人单位小王、小李十日内支付原告肖安义及医疗费22033.70元;二、误工费11663.76元;三。护理费1438.20元;四、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5.交通费800元;不及物动词鉴定费1300元;七。残疾赔偿金10868元;8.被抚养人生活费474元;九、后续治疗费八千。以上九项共计57117.66元。
律师说法:发包人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劳动关系形成于个人之间,劳务提供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劳务接受者承担侵权责任。因劳务提供者自身原因遭受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小安在为小王、小李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小王、小李应赔偿小安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劳动者在从事用工活动时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和分包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承包业务的用人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小吴明知小李、小王均为民间个体工匠,无房屋建筑资质,仍将房屋建筑工程发包给他们,应认定小吴有过错。因此,用人单位小吴应当与小王、小李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对劳务损失应负连带责任}已有解读,希望大家能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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