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协作企业:有笔贷款可以去申请

时间 2024-02-27 09:46企贷资讯

三湘都市报1月3日讯(全媒体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曾鹤群)今天,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进一步支持劳务协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开发银行决定设立劳务协作贷款,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融资支持劳务协作成效良好的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


劳务协作贷款支持对象是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指与输入地签署劳务协作协议的输出地,重点包括脱贫地区,特别是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以及民族地区等)劳动者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其中,微型企业不低于5人、小型企业不低于10人、中型企业不低于20人、大型企业不低于40人或占中小微企业总职工比例不低于15%、大型企业不低于10%的标准,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长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渔民、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可适当降低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就业人数或占比要求(原则上不低于原标准50%),并作为优先贷款支持对象。具体标准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开发银行共同商定。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当地开发银行提交劳务协作贷款申请。开发银行将申请企业吸纳带动就业情况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对并将结果反馈开发银行。开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开展授信评审工作,组织对项目状况、投资回收、风险防控等进行审核,综合考虑优先支持对象等因素,自主放贷。支持劳务协作成效突出的企业也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劳务协作贷款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吸纳带动就业情况符合申请标准的企业名单提供开发银行进行授信评审放贷,开辟绿色便捷通道。


开发银行为参与劳务协作的企业提供人民币贷款,给予优惠贷款利率。对于劳务协作贷款项目,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优惠期限不超过3年。 另外,开发银行每年定期开展企业贷款成效评估和贷后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贷款期内吸纳带动就业情况进行核实,原则上带动同一务工人员连续就业期限不低于3个月,贷款期内带动就业人数持续符合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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