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学历造假可以辞退吗』入职交了假学历的员工,公司能辞退吗?

时间 2023-09-21 10:0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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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入职交了假学历的员工

李于2006年1月9日加入公司,双方于2014年1月6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李的工作岗位为管理部部长。

2015年10月29日,公司给李邮寄了一份《书面警告记录》的复印件,称李擅自删除大量工作相关文件,给公司造成损失,根据公司规定给予书面警告。

2015年11月12日,公司将第二份(《书面警告记录》)邮寄给李,称李在交接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根据公司规定给予书面警告。

2015年11月,公司向某理工学院查询李的学历。同年11月11日,该院教务处回复《关于李某学历的调查报告》:“档案室存档的高考审批表中无此人录取信息;1998年我们学校还没有电子商务专业;教育部学术平台没有此人的学术信息”;附件包括1995年入学的江苏学生名单。

2015年11月17日,公司向公司工会提交《解雇理由通知书》,公司工会同意。同日,公司将《书面警告记录》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寄给李。其中《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李因学术造假,受到三次书面警告,根据公司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李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6年3月3日,仲裁委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9606.67元。

法院判决:不能辞退

律师说法:公司不能辞退

劳动者在申请和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如实披露信息,不一定构成欺诈。当用人单位在招聘中仅将学历作为一般要求或无特殊要求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应以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为由认定无效。

本案中,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招聘管理部门的材料、资料担任科长职务时对学历有特殊要求,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李提供大专学历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于2006年1月9日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体现对学历的要求。虽然李在求职时提供了虚假的大学学历,但这违背了他的诚信。但由于公司的员工守则是2008年实施的,所以不能认定他违反了员工守则的相关规定。

李表示,自2006年1月9日至2015年11月17日被公司辞退期间,其工作能力与其岗位相匹配。公司没有提供李不称职或不能胜任的证据,但双方后来四次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证实了公司对李资历和工作能力的认可。

李已于2008年3月20日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大专学历,无论是否具有大专学历,李都能胜任此项工作。故不能认定李于2014年1月6日与本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以欺诈手段使本公司订立劳动合同。

诚实和公平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员工有如实提供用工信息的诚信义务,用人单位也有注意审查员工资质的义务。因此,虚假学历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应有一个合理的期间,不应在劳动关系持续较长时间后作为劳动合同无效或解除的理由。

本案中,李提供的虚假学历未达到欺诈的程度,未给公司造成损失,也未达到违背公司真实意思的程度。在李入职近十年的情况下,以原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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