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能否同时约定借期利率和逾期利率

时间 2023-09-23 10:2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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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能否同时约定借期利率和逾期利率

原告刘称,被告张某与郭已结婚。被告人郭在迁西县瑞莎商场经营服装。因资金周转困难,原告以被告张的名义借款。原告与被告张分别于2013年3月23日、2013年3月29日、2013年11月8日、2014年3月2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共计90万元,并按被告要求将上述款项打入被告郭账户。借款到期后,两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借款本金经多次催促仍未支付。故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并自2014年4月1日起至执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应当偿还借款

2013年3月23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用以证明被告张向原告刘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一年,按年利率25%支付利息。同时证明双方约定,如贷款需要延期,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同意延期后的利率及付息方式按本合同执行;2013年3月29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用以证明被告张向原告刘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半年,按年利率25%支付利息。同时证明双方约定,如贷款需要延期,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同意延期后的利率及付息方式按本合同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凭证。兹证明原告刘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将人民币27.75万元(扣除利息2.25万元)转入被告郭账户。2013年11月8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用以证明被告张向原告刘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一年,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双方约定借款如需延期,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前10日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同意延期后的利率及利息支付方式按本合同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凭证。兹证明原告刘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将人民币18.5万元(扣除利息1.5万元)转入被告郭账户。2014年3月2日,借条签了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张向原告刘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一年,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双方约定借款如需延期,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前10日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同意延期后的利率及利息支付方式按本合同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凭证。用以证明原告刘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郭账户转账10万元。经双方当事人陈述、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原告刘提供的证据在形式和来源上符合法律规定,在内容上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纳,被告张向原告刘借款本金90万元并支付利息至2014年3月31日的事实,可以认定为本院认定的事实。

律师说法:民间借贷中利息与逾期利息可以同时主张吗

在民间借贷中,可以同时主张利息和逾期利息,但年利率不能超过24%。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未约定支付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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