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能归还贷款 法人所作承诺是否有效

时间 2023-09-23 10:18金融资讯

【法人做出的公司不能还款的承诺是否有效】是很多朋友的问题。接下来,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些经验吧!

案情简介:公司不能归还贷款,法人所作承诺是否有效

2001年12月29日,甲分行与乙公司签订了编号为深发亮子010173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分行分别于2001年12月30日和2002年1月4日向乙公司发放贷款1亿元和4亿元。此后,B公司多次向A分公司出具还款承诺或函。其中,2002年1月8日向A分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承诺每年还本付息8500万元。这封日期为2003年3月13日的信中写道:去年我们承诺每年还本付息8500万元,但由于再融资不足,无法按时履行承诺。请理解。我公司将履行每年还本付息8500万元的承诺,通过融资和收取资金的方式尽快偿还5亿元贷款。这封日期为2003年12月10日的信中写道:年底未归还贷款本金,深表歉意,并表示2004年上半年还清。2004年5月17日,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出具承诺函。2004年10月26日,甲分公司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签订33,360,《还款协议》协议。B公司积极配合A分公司监管37、39省道收费资金,确保收费资金专款专用。乙公司承诺在2004年12月20日前偿还甲分公司贷款本金1.2亿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在此之前,在B公司积极配合省道37、39收费资金监管的前提下,A分公司同意不对B公司提起诉讼;若B公司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在2004年12月20日前偿还1.2亿元,A分公司有权对B公司所欠全部债务提起诉讼,B公司同意A分公司提前还款的请求,不向A分公司提前追偿。在此期间,B公司除了按时支付贷款利息外,没有偿还本金。2005年6月16日,甲分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亿元;李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A分公司有两项主张:一是要求B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2亿元;第二,李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4年10月26日,甲分公司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签订《还款协议》协议:乙公司承诺在2004年12月20日前偿还甲分公司贷款本金1.2亿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在此之前,在B公司积极配合省道37、39收费资金监管的前提下,A分公司同意不对B公司提起诉讼;若B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于2004年12月20日前还款1.2亿元,A分公司有权对B公司所欠全部债务提起诉讼,目前B公司未按还款协议约定履行支付贷款本金的义务,A分公司已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偿还部分借款,符合还款协议。但在确定应偿还的借款数额时,应扣除乙公司在审理中已经偿还的410万元。担保人李作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B公司与A分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的经办人,对B公司与A分公司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情况知情,在B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应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B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或函件及还款协议的效力问题

本案借款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多次向甲分公司出具承诺函或函。一是承诺每年偿还A分公司本息8500万元。后来因为无法履行承诺,提出由A分公司监管其收取的省内通行费资金。此后,甲分公司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于2004年10月26日签订了《还款协议》号。乙公司在甲分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订立后出具的6份承诺书或函中,前5份盖有乙公司的印章,最后一份即2004年5月17日的承诺书和2004年10月26日的还款协议由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乙公司的承诺书或还款函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所作承诺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还款协议未加盖公章,还款承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担保人未同意。变更协议不符合贷款的有关规定。所以主张无效,但这些理由都不能成立。理由是:B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虽然其在承诺函中未表达真实意思,且连续三年与其意思表示内容不一致;借款合同内容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合同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李作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被《公司法》赋予管理公司的权限,是否加盖公司印章不影响协议的效力;本案借款合同虽为质押担保,但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可能对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产生一定影响,但不影响补充协议的效力,补充协议不以保证人同意与否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贷款相关规定都赋予了当事人变更协议的权利,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综上,乙公司提出的承诺函或函及补充协议应认定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以上是关于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法人所做承诺是否有效的介绍。其他问题,你可以详细咨询Fabon的律师。

(公司无法偿还贷款。法人做出的承诺是否有效?)对于Diu Sim女网的故事,这个问题到此结束。希望对正在看文章!的你有所帮助

文章评论

评论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