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讨双倍购物款 打假专业户获胜

时间 2023-08-25 09:3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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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专业打假者购买假货要求赔偿

2010年4月23日,天津“职业打假人”张先生在该贸易公司下属深圳万象城NOVO商场购买了三双品牌为VLADO的男士运动靴。三双运动靴都标明了靴子的产地是中国,而运动靴的产地是标牌上的外国,只是标牌上的“某国”字样被重新粘贴了。张老师支付了3840元货款,并收到了一张销售单,上面注明了运动鞋的生产国。同时,张先生在购买运动靴时,明知运动靴的原产地为中国,却欺骗营业员说要送人,并要求营业员将所售皮带扣的标志剪下,为外国制造,并贴在所购运动靴的标志上,标有“中国”字样,并亲自参与运动靴“揭牌”的全过程。5月10日,张先生向法院起诉,称自己买了三双男士运动靴,因为商品产地是国外,而真正的产地是中国。虽然运动靴标志上显示的产地是“某国”,但有明显被重新粘贴的痕迹。贸易公司的这一行为已构成欺诈,要求退一赔一,双倍返还货款7680元。

法院判决:商城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贸易公司提供的销货单数量不能直接证明张先生又购买了8双运动靴,故认定张先生及其同伴明显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贸易公司提供的皮带扣标志只能证明标志的产地被切断,不能证明切断的产地粘贴在运动靴的标志产地上。本案中,贸易公司将“某国”字样从其他商品标志上剪下,粘贴在张先生购买的产地为中国、品牌为“弗拉多男士运动靴”的“中国”字样上,属于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由于没有有效证据证明该贸易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张先生的要求下,将其他商品的标签剪下,粘贴在“中国”上,产地为中国,并在张先生的要求下,在销售单上写下“中国”。法院不予采信,故判决贸易公司败诉,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专业打假人能否获得惩罚性赔偿分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惩罚性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是消费者索赔的权利主体,经营者是惩罚性赔偿的义务主体,其他不能成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把消费者理解为仅仅为了满足自身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的观点过于狭隘,消费者本身的含义是相当宽泛的。既包括为自己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的人,也包括为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的人,还有为家人朋友购买商品、为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的人。指以非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本案中,张先生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的证据并不充分。张先生买的是商场的鞋,商场确实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张老师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认可。更多合同问题,请咨询法邦律师。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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