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车辆挂靠产生的纠纷可以获得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吗?

时间 2023-07-09 09:4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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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用人单位不需要因为车辆挂靠费的劳动关系支付双倍工资。

王于2016年10月加入一家运输公司,担任司机。其任职期间,运输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以解除王某关系为借口。王在工作期间利用其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证明其驾驶的车辆是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王还提供了劳动监察登记表,以证明被申请人已向劳动监察部门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支付社会保险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本公司认为王与本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王驾驶的机动车虽登记在公司名下,但归个体运输经营者所有。王的日常工资由支付,工作由管理,王与公司不存在隶属关系。

与王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王的全部仲裁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理由:个体运输经营者陈某与被申请人可以认定为车辆挂靠关系。申请人受雇于陈某,劳动报酬由陈某支付。平时的工作不受被申请人管理、限制、控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身份隶属关系,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车辆挂靠协议在裁判结果:形成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为证明其主张,本案公司提交了与的车辆挂靠协议,也出庭作证,证明王是其聘用的。对于王某提供的证据,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只能证明王某以单位名义驾驶机动车,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监察登记表只是王单方陈述的记录,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王某根本不受公司控制和管理,在工作上与公司不存在隶属关系,公司也没有直接向王某支付过工资。王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王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双倍返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支付社会保险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完全正确。

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最大特点。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受用人单位的支配。但挂靠人作为营运车辆的所有人,并不直接从事运输经营活动,而是另聘驾驶员。本案中,他以运输企业的名义从事运输经营活动,但实质上是关联人的员工或与关联人仅存在租赁或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2005年5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有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签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难以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难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产生不利影响。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的劳动者;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下列文件;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单)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工作证》和《服务证》;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登记表》、《登记表》等招聘记录;

(4)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第(1)、(3)、(4)项的相关凭证由用人单位承担。

上述因车辆被查封而产生的纠纷,不签订劳动合同能否获得双倍赔偿?}解读完就好,希望大家都能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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