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诉讼时效起算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时间 2023-07-09 10:1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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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诉讼时效的计算

陆某于2016年1月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设计师,月薪6000元左右。公司为他们办理了社会保险,但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陆曾在2017年5月将双薪一事告知公司人事经理,但事情不了了之。2017年12月1日,陆某与公司因提成发生纠纷。陆某于2018年2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佣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10万余元。其中,无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周期为2016年2月至2016年底,共计11个月的工资。

公司一方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已超过仲裁期限。陆知道他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双倍工资的申请时限应该从2016年2月开始,即使是2016年底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最迟也要从2017年1月开始。直到现在,2018年2月,陆某申请仲裁,期间陆某从未向公司要求双倍工资。故卢某申请双倍工资的仲裁已超过期限,不应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已经过期,不再支持双薪。

理由:陆某虽称已向公司申报了双薪,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其陈述不予采信。陆对法律的无知不影响仲裁时效的起算。故陆要求支付2016年2月至2016年12月31日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已超过期限,不予支持。

陆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

关于律师说法:'s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诉讼时效的几个问题?

本案主要涉及一个限制问题。对于普通工人来说,极限这个概念有些难以理解。简单来说,就是权利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即“权利(利益)不得使用,过期作废”。具体请参考这本书:这种情况下,不签劳动合同可以索赔双倍工资,但必须在什么时间内索赔?这个问题可以分解成以下几个小问题:

1.双薪是劳动报酬吗?

从本质上讲,双倍工资不是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对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赔偿。与劳动者的劳动无关,不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既然不是劳动报酬,那么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和起点就很明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是关于劳动报酬仲裁时效的特别规定,但不适用于双倍工资。

2.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连续行为,时效期间是否应从行为结束时起算?

这在理论上是值得探讨的。但我们了解到的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是否定的观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作为连续行为处理,时效期间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当月开始计算。

3.如果时效中断,谁来举证?

限制和中止的概念请参考这本书。这里只讨论,谁来证明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事实?答案是谁主张谁举证。在这种情况下,证据是鲁提供的。如陆不能提供任何有利证据,则应认定不存在中断或中止。实践中,一般可以举出以下证据:已经向单位发出要求赔偿的通知,向有关国家机关投诉,可以证明时效期间已经中断。如因病、住院等行动不便。可以作为证明诉讼时效中止的证据。

综合以上几点,在上述情况下,处理双倍工资限制的问题是正确的。

相关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在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时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限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间中止。自中止时效期限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限继续计算。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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