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加盖个人私章 能否认定为有效意思表示

时间 2023-07-07 10:1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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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买卖合同加盖个人私章,能否认定为有效意思表示

2000年11月7日,重庆市九龙坡区,程某为买方,双方签订《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总价8万元,加盖双方私章,无唐某亲笔签名)、《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加盖唐某、程某私章,无手写签名)、010-。唐否认是他签的)和《卖方申请书》,第二天又收到了《买方申请书》的补充房款(加盖了唐的私章并签有“唐”字)。2003年4月17日,唐从未与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07年3月,唐要求重庆市九龙坡区确认2000年11月7日签订的卖方为唐、买方为程的注册号为《收条》的is(九曲2000)第7595号无效;判令程将争议房屋归还唐。

法院判决:应当将诉争房屋返还原告

双方对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有争议的,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唐否认与程签订过房产买卖合同。程未能充分证明其与唐就涉案房屋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从本案《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来看,没有证据证明唐有出售涉案房屋的意图,也没有证据证明唐委托他人办理房屋买卖和转移登记。故应认定唐某与程某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对唐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程某应将涉案房屋返还唐某。至于程称其支付了8万元购房款,唐否认收到了购房款。本院再审中,程仍主张其与唐之间建立了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虽经合议庭说明,但他仍未向负有返还购房款义务的相对人提出返还购房款的主张。本判决生效后,程灿主张向对方返还货款,对方在另一案件中有返还货款的义务。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加盖私章是否为真实意思

本案中,唐否认合同上的私章是自己的,也否认合同上盖有私章。实质上,他否认与程签订过房屋买卖合同。本案中,程应证明其与唐某之间建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即私章归唐某所有,盖章行为也是唐某所为。本案中,除了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外,其他购房过户登记所必需的文件,包括《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房款收据,均出现了“卖方”和“唐某”的签名,而这些本应由所谓卖方亲笔签名的签名,却并非唐某所为。作为对外签发的文件,签发人可以签字、盖章或签字盖章。但无论是签名还是盖章,都必须是真实可信的,这样才能确定签发人的真实意图。唐在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时,具有签署自己姓名的行为能力。一个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应该知道“替换”他人签名的民事法律后果,尤其是程某一方在诉讼中称,唐某已经办理了登记过户现场。对于本应由唐书写的姓名,程本应作出合理的解释,但对于为何在本次再审中收到购房款收据及“唐”的签名,程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故程某未能证明涉案《卖方申请书》及房屋转移登记相关手续上加盖的“唐某”印章为唐某所有,也未能合理解释为何本应由唐某书写并签字的《收条》和《房地产买卖合同》为程某丈夫所写。本案无证据显示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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