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资金占用费』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资金占用费是否有限额?

时间 2023-07-17 09:4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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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资金占用费是否有限额

某贸易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于2013年4月17日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合同。该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向房地产公司销售钢材时,房地产公司有义务及时支付钢材货款和资金占用费。2013年4月25日,某房地产公司收到某贸易公司钢材后,与该贸易公司签订借条,欠款355876元。某贸易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裁定:某房地产公司立即向某贸易公司支付钢材款355876元、运费1339.9元,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自欠款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每日每吨5元的资金占用费;诉讼费由房地产公司承担。某房地产公司辩称某贸易公司索要的资金占用费过高,应调整。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资金占用费明显偏高,应予调整。判决如下:

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钢材款355876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承担自2013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计算的资金利息;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运费1339.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至3319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说法:资金占用费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条款,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从某贸易公司处收到钢材后,未按约定履行货款义务,构成违约。除了继续支付钢材355876元、运费1339.9元外,还需要支付资金占用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在测算这笔资金的约定计息水平时,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超过这个限度,超出的利息就不受保护了。”规定,明确了利益保护的程度,以调整过高的违约金。

本案中,某贸易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资金占用费计算标准过高,资金占用费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资金占用费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后,买方因各种原因未能付款的情况。卖方要求买方支付的利息可以理解为违约金。而国内并没有关于它的明确法律法规,大多是行业内的交易习惯。因此,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资金占用需要时间时,不能约定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超出部分的约定无效。

以上是“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资金占用费是否有限制”的案例介绍。在此提醒您,合同中违约方逾期支付货款的资金占用费也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进行调整,计算标准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如有争议,最好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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