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合同的特点|试用合同中的风险,如何分配?

时间 2023-09-09 10:1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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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试用合同中的风险,如何分配

2015年5月,文化公司A到B商场采购办公用品,恰逢商场举办试用活动。试用期间,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文化公司A与商场B签订《试用合同》协议,约定文化公司A试用一台价值3000元的碎纸机,试用期10天。试用期内,文化公司A同意购买的,向商业大厦B支付购房款;如不同意,应无偿将所选商品退还给商业大厦B。在审理期间,碎纸机意外损坏,双方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没有达成一致,但通过仲裁解决。

合议庭意见:该损失由A文化公司承担

试用期间,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由买方承担风险,并裁定损失由文化公司承担。

律师说法:该损失由A文化公司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在试用期间,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试销,也称试销,是指双方约定由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测试或者检验,买受人认可标的物的销售。试销售与传统销售相比,即销售者向购买者发出要约,购买者不需要立即做出承诺。试用期间,买受人承诺购买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生效。否则,合同不会生效。在试用期间,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由买受人承担风险也符合法律精神。本案碎纸机在试用期内意外损坏,损失由买方即某文化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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