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一方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如何解决诉讼』买卖合同一方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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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原告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王某某、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这个案子的审判已经结束了。
原告钟某某诉称,原告是两被告的供货商,向两被告共同经营的兴隆裤行供货。根据原告和第二被告的要求,将第二被告要求的货物送到第二被告在刘溪的指定地点,第二被告收到货物后与原告结算。但自2019年起,两被告长期拖欠原告货款。至2021年1月20日,两被告共欠原告1134531元。虽然原告多次催促,但两被告拒不偿还所欠款项。因此,他们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134531元,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利息支付至本息全部结清为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某辩称,起诉我不合理,收货人不是我。这个案子与我无关。
被告人韩某某辩称本案与王某某无关。她只是给我看摊位,我发货卖货,与王某某无关。我对欠款数额也有一些看法。我欠了70万。我之前已经把货退给原告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系母子关系。被告人王某某在辽宁省海城床上经营海城旺裤。之后,海城旺裤从辽宁海城床上搬到春雷3号厅,由被告人韩某某经营。海城兴盛裤行注册地为辽宁省海城市床,注册经营者为被告人王某某。
被告韩某某在海城市经营兴隆裤行期间,向原告钟某某赊购衣服,并于2020年7月3日与原告钟某某签订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今日欠伊妹儿厂家债务162万元,经双方协商结算金额为118万元。每月分期支付人民币20万元,直至2021年1月1日。如果不是按月还款的话。按原价162万元结算结算”。原告钟某某与供货方签订协议并盖章,被告韩某某与付款方签订协议并盖章。此后,被告韩某某向原告钟某某支付货款人民币20万元,返还货物人民币285469元,共计人民币485469元。第二被告尚未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
以上事实,除原告、被告当庭陈述外,还有协议复印件1份、发票及托运单复印件4份、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摊位证照片1张、二被告户口本照片2张、被告店铺照片1张;被告人韩某某提供的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1组。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并经本院审查,本院完全认可和采纳。
法院认为,合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对合同的效力附加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根据附条件合同在条件履行时无效的约定,二被告在海城市经营兴隆裤行期间,向原告赊购衣服,并与原告签订协议,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62万元,经双方协商按照118万元结算,并约定了结算方式。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方式结清货款的,以162万元结算。此后,两被告未按约定的还款方式向原告结算货款,故应按货款162万元结算货款。现在,两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20万元,返还货物285469元,未支付剩余货款1134531元,明显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1134531元。
关于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 人民法院可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原被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约定于2021年1月1日结清,但两被告尚未结清货款,故两被告应根据尚未结清的货款1134531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支付2021年1月2日至付款日的利息。
对于二被告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不是实际操作人,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请
综上所述,依照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款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1.被告王某某、韩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钟某某支付货款1134531元及利息(以113453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5元,由被告王某某、韩某某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先行支付,被告王某某、韩某某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时,追加支付原告7505元。
2021年5月18日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内容到此为止。希望这个内容对朋友们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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