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如何认定对地名商标的使用是否属于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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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认定对地名商标的使用是否属于善意
甲公司称:甲公司自第一家“澳门豆捞”店开业以来,已获得多项荣誉。甲公司于2012年7月7日取得第7807426号澳门豆捞、2014年3月21日取得第8956088号澳门豆捞注册商标专用权。“澳门豆捞”这个品牌由A公司经营了十几年,有自己独特的风格,在中国餐饮界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14年6月,A公司发现吉全海在珲春开设的希尔顿西餐厅招牌、高速公路广告牌的商业宣传中使用了A公司注册的“澳门豆捞”商标,使人误以为是A公司连锁经营的分店。其营业时间至起诉日已有5个月,其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给A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本案中,甲公司主张乙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希尔顿西餐厅和高速公路广告牌的商业宣传中使用涉案商标“澳门豆捞”,构成侵权。因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此前生效判决作出第884号、第885号裁定,分别裁定第8956088号、第7807426号注册商标在餐饮及餐饮服务中被宣告无效,且当事人已就前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B公司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澳门豆捞商标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中,B公司在公司名称、店铺招牌、广告中使用的“澳门豆捞”字样与A公司两个注册商标中的汉字以及A公司各地加盟店招牌中使用的四个字极为相似,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因此,B公司对“澳门豆捞”地名商标的使用不具有善意,不构成正当使用。因此,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和广告宣传中使用与甲公司“澳门豆捞”注册商标极为近似的文字和图形,容易导致消费者将两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相混淆,给商标权人甲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对甲公司“澳门豆捞”注册商标的侵权。涉案商标“澳门豆捞”主要用于餐饮服务行业,属于服务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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