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有房产 能否认定善意取得

时间 2023-09-20 10:2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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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有房产,能否认定善意取得

杨说:杨和孙是夫妻。2014年3月7日,孙、在北京市西城区房管局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抵押财产为杨、孙的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处分房屋等财产时,需要征得对方同意。孙、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杨的合法权益。故杨诉至本院,其诉讼请求如下:确认孙、设定的43万元抵押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孙、负担。

法院判决:认定取得房产

2014年3月6日,与孙签订《借款合同》合同。根据本合同,借款人孙谋向贷款人吴某借款人民币43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4年3月6日至2014年9月5日止(如与实际放款日不一致,以实际放款日为计算日,最后期限相应顺延)。贷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按月支付。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中信公证处出具(2014)京朝内名字第09210号第《公证书》号,赋予上述《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3月7日,从中国工商银行转账给孙43万元。同日,孙、向西城区房管局申请抵押登记。3月11日,吴某获得了津诺机场。十、房产证。该证明记载:该房屋坐落于西城区北礼士路X栋806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孙谋,房屋另一所有权人为吴某。债权金额为人民币43万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善意取得

孙与虽未订立书面抵押合同,但双方基于借贷关系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设立806号房屋的抵押权,并办理了登记,故该抵押权已经设立。杨辩称抵押无效,理由是抵押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孙无权单方处分。虽然抵押财产是孙谋与牟阳婚姻期间取得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收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在接受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依法应当登记的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财产权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在《借款合同》签订及抵押权设立前,与孙无密切关系。孙未向透露其名下的806号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房屋所有权登记为孙个人所有。因此,孙依法办理的抵押登记是善意行为,应当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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