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还款后是否可以向保证担保人追偿』未如约还款能否以抵押担保物作为清偿

时间 2023-09-20 10:2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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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如约还款能否以抵押担保物作为清偿

2013年8月30日,曲某作为出借人,A公司作为借款人,刘谋作为连带保证人签订了一份33,360,《借款协议》的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贷款期限为4个月,自贷款汇入A公司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贷款利息是每月4%。A公司承诺以下列资产作为履约担保:1。甲公司子公司乙公司开发的“北府名苑”项目,共有45套公房(总建筑面积14313.49平方米)作为抵押担保;2.“北府名苑”项目1号至200号共200个车位作为抵押担保;3.A公司名下所有资产及子公司资产。《借款协议》并约定刘同意对全部贷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本合同。A公司因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要求偿还借款。

法院判决:应当还款

案例《借款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综上所述,虽然区某与B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的合同,B公司也开具了发票和收据,但这些行为只是为了房屋和车位的抵押担保,不能产生买卖关系的法律效力。案件起因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协议签订后,区按合同约定将借款金额1.5亿元支付至A公司指定账户,A公司出具回执确认。甲公司至今未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A区诉请A公司偿还借款1.5亿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甲公司辩称,其在向刘本山银行卡汇款1.5亿元后,立即向区汇了1.24亿元,实际使用了区三笔资金,无相应证据支持。此外,区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向A公司指定的账户汇款1.5亿元,A公司也确认收到款项。至于A公司收到借款后如何使用,与本案中《借款协议》的成立和履行无关。因此,不能支持A公司的这一主张。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甲公司承诺以“北府名苑”45套公房、200个车位作为履约担保;从《B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来看,B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同意以上述房屋及车位作为抵押物;从各方的诉辩来看,曲某是基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提起本案诉讼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关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并由B公司开具发票和收据的事实,B公司认为双方的约定不属于买卖。虽然有买卖合同,但没有实际履行付款和交付房屋。《借款协议》同意以A公司名下全部资产及子公司资产作为履约担保。在《B公司股东会决议》中,B公司同意为《借款协议》涉案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由于区持有股东大会的原始决议,决议的上述内容已被债权人区知晓,双方已就该内容达成共识。因此,乙公司对甲公司偿还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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