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签署不明确 如何认定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

时间 2023-09-02 09:3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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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借条签署不明确,如何认定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

宋称:2015年11月13日,王因业务急需,向宋借款15万元。因为朋友的关系,武叔当时说过几天就还,并出具了欠条。至今多次催促未果,同时同意每月支付贷款2%的利息。我敦促第二被告延迟付款,但拒绝付款。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借款1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宋通过其妻、侄儿与被告人相识,被告人系武工部朋友。2015年之前,宋借给15万元。2015年11月13日,宋找要这笔钱的时候,武术正好在场。武术向宋承诺一周内在还清借款,并亲自为宋出具借条,注明:“本人于2015年11月13日向宋借款人民币150,000.00元整,债务人为武术”。王春刚在债务人处签了借条,五叔在债务人下方签了名。2015年11月至2016年5、6月间,宋多次催促王某支付该款项未果,宋诉至法院。庭审中,宋放弃了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只主张对王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第19条、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4条、第14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宋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

宋声称王是共同借款人,但他无法解释他和吴如何同意借款以及贷款如何交付。根据其本人陈述的形成过程,王某是基于宋与被告人王某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而在该债务上签字,确认了这一事实,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故王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签字的行为应认定为担保行为。对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内。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宋提供的证据证明宋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宋放弃了对被告的债权。关于武术是不是借用者的问题。宋诉称武术为共同借款人,但对与武术如何形成借款协议、如何交付借款等问题无法给出合理解释。根据其本人陈述《欠据》的形成过程可以看出,王对宋与之间的借款予以确认,并愿意承担担保责任,故应认定武术出具《欠据》并签字的行为是担保行为,更符合。关于武术是否负责还款的问题。《欠据》签订时,三方未就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作出约定。《担保法》规定,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庭审中,宋、王均确认本案借款约定一周还款期,即2015年11月20日前还款,保证期间应至2016年5月20日止。但宋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时,已超过保证期间,故王对上述欠款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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