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的区分标准]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的区分

时间 2023-09-30 09:3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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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透支钱财

2011年6月,王在中国工商银行哈密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2011年9月13日、9月14日,在哈密领先购物广场习字箱包店透支各5000元,共计10000元。2011年12月27日至2014年9月11日,经发卡行多次催收,王仍未归还。截至案发,尚有本金10000元未还。

法院判决: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律师说法: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的区分

透支本质上是银行向客户提供的短期信贷。只靠个人信用,不需要实物担保。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区别于其他金融凭证的最明显特征。根据使用者主观方面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

善意透支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分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和不当透支。完全合法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完全遵守信用卡章程和发卡协议,在约定或规定的金额和期限内行使透支权利,并按要求归还的行为。不当透支是指持卡人违反信用卡章程和发卡协议,超出约定或规定的金额和期限透支,但在一定期限内,经发卡银行催收后及时归还或自动归还的行为。合法的善意透支与不当透支的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限制在于是否遵守了信用卡条例和发行协议。不当透支本质上是短期违约。发卡行会代扣一定的利息作为对价,短期的不良信用情况会在银行信用体系中体现出来。

恶意透支可分为一般非法恶意透支和刑事恶意透支。一般非法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和约定,逾期不还,但诈骗金额较小或拖延时间较短,或催收后迅速付款的行为。因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刑事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拒不归还的行为。根据行为类型,刑事恶意透支可分为超过限额的刑事恶意透支和超过期限的刑事恶意透支。一般非法恶意透支和刑事恶意透支的相同之处在于每个行为人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在实践中,标准是他们是否达到了司法解释的数额,标准是征收后的延迟时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2月发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根据这一解释,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未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恶意透支本金10000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3个多月仍未归还,且金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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