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上使用鲁锦字样 是否构成正当使用

时间 2023-06-24 10:2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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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商标上使用鲁锦字样,是否构成正当使用

甲公司称:被告鄄城县金鹿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鄄城甲公司)、济宁李治邦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生产销售大量标有“金鹿”字样的金鹿产品,侵犯了其“金鹿”注册商标专用权。鄄城A公司名称中含有“金鹿”注册商标字样,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金鹿”不是一个普通的名字。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的前身嘉祥瑞金民间工艺品厂于2009年12月21日在1999,取得注册号为1345914的“金鹿”字商标,有效期为2009年12月21日至2009年12月20日。批准的产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甲公司也于2001年11月14日获得了注册号为1665032的组合商标“Lj金鹿”,有效期自2001年11月14日至2011年11月13日。批准的产品为类别24“纺织品、棉织品、内衣面料、纱布、纺织品、毛巾布、无纺布、浴巾、床单”。嘉祥瑞金民间工艺品厂于2001年2月9日更名为嘉祥鲁健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6月11日更名为山东鲁健实业有限公司。判断;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中,鄄城A公司在涉案产品的包装盒、包装袋上使用了“金鹿”字样。其虽使用了A公司商标所含产品的通用名称,但只是为了说明其产品采用的是金鹿面料,其制作技艺具有金鹿特色,不存在侵犯A公司“金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观恶意,也不作为商业标识使用,属于正当使用,不应认定为侵权。出于同样的原因,鄄城A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金鹿”字样,也是正当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B公司作为金鹿产品的专卖店,也拥有“金鹿”字样的使用权,不构成对“金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此外,A公司的“金鹿”文字商标和“Lj金鹿”的组合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并在第25类和第24类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虽然鄄城A公司对该商标提出了撤销申请,但在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之前,上述有效注册商标仍应依法受到保护。鉴于“金鹿”为注册商标,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鄄城A公司今后应使用“金鹿”字样标明其产品面料的性质,同时应合理避开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应在其产品包装上显著使用自己的“方静怡”商标,以显著区分产品来源,便于消费者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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