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必须按照协议履行吗)离婚协议中实际履行的部分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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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签离婚协议仍一起生活,现女方起诉分割共同财产
李与于1988年4月5日登记结婚,并于同年生下一子。后双方在相处过程中发生纠纷,于1998年10月21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全部资产归张南所有,张南支付李女180万元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等费用,并详细约定了180万元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以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后来,张南根据协议向李女支付了180万元。但双方签订协议后并未办理离婚手续,2001年又育有一子张和两男。直到2003年,张南诉至人民法院离婚,双方自愿调解离婚,但未就财产分割内容达成一致。现李女已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前新增债权190万元。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原实际履行的离婚协议有效
法院认为,张南、李女于1998年10月21日签订协议后,已按约定向李女支付现金180万元,协议所涉财物已实际履行完毕。在1998年签署离婚协议后的四年多时间里,张南和李女仍然生活在一起,他们在2001年生下了一个儿子。上述事实表明,双方在协议签订后仍有继续共同生活的主观愿望,且事实上离婚是2003年5月法院调解的。虽然张南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余亲亲180万元,但这笔钱也是双方在之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属于余亲亲应得的部分。此后,共同生活中新产生的190万元债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于勤勤分得95万元。
律师说法:签订离婚协议不等于离婚,但离婚协议中已实际履行部分有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登记离婚或者达成人民法院离婚为条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离婚协议无效,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述规定适用于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夫妻双方未能离婚且对之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反悔的情形。
2.证明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文书有: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离婚协议签订并履行后,双方仍共同生活,在此期间产生的新的债权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负债。
本案中,张南与李女于1998年10月21日签订协议后,张南作为付款义务方,已按约定向李女支付现金180万元,协议中涉及财产的部分实际已履行完毕。本案事实不同于《解释三》规定的因离婚一方食言拒不给付而导致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情形。协议签订后,双方主观上仍有继续共同生活的愿望,实际上于2003年5月经法院调解才离婚。共同生活中新产生的190万元债权,应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涉及复杂的离婚、财产分析等案件中,权利人应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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